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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沪经装[2007]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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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2006]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公室(市经委)批准,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工程的项目(以下简称“首台业绩突破工程”)。


 
    第二章    领域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上海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冶金、化工、煤炭先进成套设备,轨道交通及磁悬浮车辆成套设备,微电子及数字化信息设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港口机械设备,重大建设工程关键施工成套设备,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仪表控制及自动化设备,航空航天装备等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业绩突破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本地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首台业绩突破工程项目包括:


    (一)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以下简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围绕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需要而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或以解决这些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设备、关键技术和关键制造能力瓶颈问题为目标的自主研制或国产化项目。


    (二)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是指本市用户单位首次订购或使用并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认定的项目。


    (三)其他促进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的项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并对取得首台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项目,由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认定后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并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研发补贴。


    第八条  鼓励用户单位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引导用户单位对国产首台(套)设备投保。对本市用户单位订购或使用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由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补贴金额最高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承担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专项必须由市级配套的,在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等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通过产学研联合方式建立国家和本市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的技术支撑体系,解决装备制造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瓶颈,加快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系统集成技术、系统设计技术、系统控制技术等的攻关研制,形成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设备总成套能力的工程公司和系统成套设计公司。


    第十二条  针对国家和本市若干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装备技术政策。装备技术政策由用户单位和制造部门提出,由行业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审议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作为本市有关部门审批和核准重点工程项目的依据。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技术装备的,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第十三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评标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并可根据技术含量等级,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率;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根据技术含量等级,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的加分比值。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是首台业绩突破工程项目的组织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业绩突破工程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实施目标和进度等;


        (二)负责首台业绩突破工程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


    (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法律登记、注册于本市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报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等的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要求向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补贴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


    (三)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八条  申请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属本地企业首次自主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


    (三)已通过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组织的首台业绩认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七条或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根据专家的初审意见,听取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研制或风险补贴申请报告,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和进度、补贴资金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工程项目的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提出验收申请。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补贴资金的,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要对补贴资金加强监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部门、项目评估和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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