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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核电设备入国内项目不免税商品目录 放大 缩小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日期:2013-01-14    阅读次数:946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核电相关设备成为《2012年目录》“发电机输变电设备”中的新增条目。

       新增的核电设备共16项,包括反应堆主冷却剂泵(包括电机、变频器、开关)、核岛直流不间断电源(包括逆变器/UPS/充电器等)、非能动余热排出热交换器、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壳、核反应堆厂房环形吊车、主给水泵组(含电机)、核安全三级及以下的核级泵(上充泵/辅助给水泵/余热排出泵/水压试验泵/堆芯补水泵,含电机)、DCS仪控设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设备(包括脱气塔、蒸发器)、K1类及K3类或AP10001E级大截面动力电缆及乏燃料贮存格架等设备。
       财政部关税司表示,此次除了提高进口免税技术规格的设备,对部分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降低了技术规格门槛,其中就包括核电专用设备等。而且,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继续支持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二是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购置国产设备提供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促进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三是有效兼顾上、下游产业以及装备制造和使用部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