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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推进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 放大 缩小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3-07-16    阅读次数:8486

       近日,在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国家部委以及专家学者共同梳理了该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对核与辐射安全事业的今后发展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在会上介绍,十年来,法制办与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修订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先后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27项部门规章、89项导则。目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设备制造商资质管理,核设施选择、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关闭等重要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说,这套法规体系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体系形成的,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推动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审评和监督能力逐步提高,运行核电厂及周边环境辐射监测网络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国控点共有747个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基本覆盖了全国的重要环境敏感点。十年来,我国运行核电厂始终保持安全状态,从未发生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在建核电厂质量得到保证;各类核设施保持安全运行;核材料受到全过程管控;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也大大降低。

       在座谈会上,夏勇透露,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