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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核工业系统党建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上海核工业系统党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由上海核工业系统相关单位自发组成,是一个非法人性质的组织,不向成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助推上海地区核工业发展为目标,通过搭建上海市核工业系统党建联建大平台,发挥各方在党建引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构建“凝心聚力、协同一致、优势互补”的党建联建工作新体系,推动形成工作新格局,从而实现组织共建、发展共促、资源共享。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联盟指导单位为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联盟成员单位构成。其中,理事长单位由上海市核电办公室担任,负责牵头组建成立联盟,搭建党建联建大平台。副理事长单位由核工业系统在沪央企、市属国企、科研院所有关代表单位担任。其他有关在沪涉核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联盟的任务与职责是:

(一)打造特色党建。强化党建引领,聚焦党史学习教育和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拓展联建覆盖面在党建阵地、支部建设、党员活动等方面统筹资源,结合核工业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特色党建工作不断增强我市核工业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促进党务工作交流,形成上海地区核工业系统党建成果的同时,促进业务合作交流,助力中心工作,推动政府与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促进我市核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调研走访。聚焦发展规划建立常态化调研走访机制加强深度交流,及时跟踪产业发展态势,积极寻找十四五”期间上海核工业领域在理念层面、项目层面新的战略合作层面的共同点。

(四)建设专家智库。依托各单位专家资源,建设上海核工业系统专家智库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加强品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上海核电品牌,加强品牌形象建设,讲好上海核电故事,不断扩大影响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展示上海核工业系统党建联建成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大会,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项会议或组织一次专题活动,协调重大合作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盟全体成员的代表参加。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及其修订事项;

(二)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议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联盟秘书处成员;

(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联盟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市核电办机关党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通报;

(二)负责筹备联盟成员大会;

(四)编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相关报告;

(五)负责受理新成员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受理成员单位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促进成员间的协调与协作;

(八)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安排的其它任务的组织落实。

第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一名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宗旨,遵守章程,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上海地区核工业系统党建业务融合发展;

(三)在上海地区从事核领域相关研究、生产、配套服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

(一)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

1)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由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成员大会通过后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二)联盟成员单位的退出:

1)凡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或单位党组织撤销,即自动失去员资格;

2)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决议的成员单位,经秘书处提出,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

3)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

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拥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就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

3)参加联盟的互动交流、经验反馈等各项活动;

4)获得联盟内共享信息;

5)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6)要求本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3)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保守联盟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4)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未经联盟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5)向联盟反馈真实有效的信息;

6)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议事机制。

(一)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本章程第八条第(一)、第(五)项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联盟成员大会代表由成员单位派出,应为单位负责人或持有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其他人员。

(三)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经联盟秘书处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日常运作。

(一)组织交流,建立常态化调研走访机制,加强深度交流,及时跟踪产业发展态势,推动合作发展;

(二)通过建立内部沟通渠道,协调联盟成员共享优势资源;

(三)组织经验反馈交流活动,探索党建联建工作长效机制。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大会表决并同意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十九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由联盟成员大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