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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工复产法律问题50问 放大 缩小

来源:上海核电    发布日期:2022-05-07    阅读次数:3314

 

   目 录

   一、劳动用工部分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降低人力成本的举措? 

   2.员工以小区被封为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应如何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员工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 

   4.在社会面完全清零之前,员工担心复工复产会被感染或者认为企业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而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5.企业复工复产后,可否基于繁重或紧急的工作任务,要求员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 

   6.企业复工复产后,返岗员工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7.复工复产后,由于员工违反政府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企业可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8.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能否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做得不到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由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10.企业仅恢复部分产能,员工实行轮岗轮休或者缩短工作时长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11.疫情期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如何处理? 

   12.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13.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下订单量减少、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劳动力不饱和等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14.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1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16.企业批准员工提出的离职后,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无法前往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在离职日期到期后是否还需向员工支付工资? 

   17.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18.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但劳动时间低于在企业正常工作时间,企业如何向其发放工资? 

   1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20.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21.企业复工复产后施行封闭管理,导致员工每天24小时均工作、生活在单位里,此时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或值班费? 

   22.对于疫情管控期间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因疫情管控居家仅能提供少量劳动的(如一周未超过10小时),用人单位能否能中止、顺延或延长试用期?该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23.复工后,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发生改变? 

   24.复工后,共享用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责任? 

   25.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二、房屋租赁部分

   26.上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租金减免政策?

   27.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如何认定的?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减免房屋租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9.企业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30.承租方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自4月起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解除租赁合同? 

   三、合同履行部分

   31.疫情如果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32.企业如何申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服务?需要哪些材料? 

   33.若可以复工复产,但由于符合复工条件的人数有限,导致订单合同仍无法正常履行,是否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如何保存证据?

   34.复工后,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准备?

   35.复工复产后,企业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36.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包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损失?

   37.未全面复工阶段,物流公司运送能力受限,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四、金融财税部分

   38.疫期复工,企业如何获取惠企政策、争取税收优惠? 

   39.企业为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公益捐赠,应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0.企业购入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42.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延迟复工、营业场所关闭,营业中断,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43.企业复工复产,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有哪些举措? 

   五、其他

   44.企业复工复产如何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  

   45.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若未落实相应的防疫政策,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6.复工复产,食品生产企业“两证到期”怎么办?哪些违法违规行为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47.复工后,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 

   48.复工复产,企业如何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去哪里申请?  

   49.政府应急征用单位财产后是否需要返还和补偿?  

   50.复工后,企业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上海复工复产法律问题50问

   一、劳动用工部分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降低人力成本的举措?

   答:疫情当下,党和政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开展协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灵活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统筹安排休假: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协商处理防疫期间工资待遇: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停工停产: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员工以小区被封为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上海目前采取“三区”管理措施,企业员工各自分布在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不同区域的小区防疫管控要求均有不同,可能会有员工以小区被封为由无法返岗的情况。上海市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已上线“复工复产返岗人员电子通行证”,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业员工走出社区、返岗生产提供有力的支撑。

   建议符合条件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与所属街道的有关部门联系了解电子通行证的具体操作事宜,并将之告知员工,以方便员工与小区居委会沟通。同时,企业在做好防疫措施的基础上,还要为员工走出小区返岗提供交通便利,企业要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组织返岗人员点对点到岗,以保障员工顺利返岗。在企业提供便利措施等有效方案后,员工无正当理由仍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应如何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员工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

   答: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建议企业注意留存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或电子邮件、微信群组截图等资料,以及告知劳动者的公示证明材料。

   4.在社会面完全清零之前,员工担心复工复产会被感染或者认为企业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而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首批复工复产的企业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重要功能性产业运转,承担着国家重要战略任务,此时复工复产不仅关系到企业和员工本身,更涉及到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是为了完成国家重要战略任务。上海当前每日新增的确诊病例数虽有下降但依然处于高位,员工担心被感染也是情理之中。建议企业正式复工复产前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动员,告知员工企业的复工复产方案已获得政府部门批准以及企业为了复工复产所作的疫情防控具体措施,比如企业储备的防疫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复工方案中落实到员工个人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员工的顾虑。

   建议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到岗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员工,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企业复工复产后,可否基于繁重或紧急的工作任务,要求员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

   答: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比如是为了抗击疫情必须加班加点的企业,需要生产口罩、消毒水、抗原试剂等医用产品和医疗器械,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等,这部分企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受加班时数的限制,但是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如果企业只是为按期交货需要加班加点等情形,建议这部分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否则无权要求员工必须服从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6.企业复工复产后,返岗员工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员工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亦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其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因其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如员工因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直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企业制度处理;

   (3)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违反了企业依法制定的防疫规章制度,那么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对此均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企业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的适用需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比如,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事先通知工会,否则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7.复工复产后,由于员工违反政府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企业可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答:疫情防控特殊期间,需企业和员工共克时艰。在此期间,员工违反防疫规定的,一方面其自身将因违反防疫政策的程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也可能因员工违反防疫政策行为遭受相应处罚。企业因员工违反防疫规定导致被行政罚款,能否要求员工赔偿,需区分来看:

   (1)如企业对员工尽到了防疫管理要求,但员工不履行企业相关制度,进而违反了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此种情况下,属于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员工系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从而导致员工违反防疫政策,即员工违反防疫政策系企业本身制度和工作安排不规范,此种情况下,员工系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代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8.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进行处理。

   9.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能否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做得不到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由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当企业出现防控不到位、员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风险的情况下,员工确有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可复工复产的企业,都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且均能满足高标准防疫要求的企业,出现此类情况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司法实践来看,裁判机关在审理企业防疫工作不到位是否能构成强令冒险作业并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亦需结合案情审慎处理。

   建议企业应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遇有突发状况及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病毒扩散和外溢,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应重视各个环节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查漏补缺。

   10.企业仅恢复部分产能,员工实行轮岗轮休或者缩短工作时长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对于产能一时无法完全恢复,需要通过安排员工轮岗轮休逐步复工复产的企业而言,建议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程序,尽可能对该期间的工资发放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的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里还需提醒企业与员工,特殊时期,应秉承共克时艰、协商共赢的理念,平稳有序地调整工资发放,推动复工复产。

   11.疫情期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倡导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不建议采取经济性裁员方式与大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和员工尽可能协商求和,采用多元化方式共同克服困难,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若企业经营状况确实困难,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经济性裁员是指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如低于前述标准,则仅需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采用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采用经济性裁员,需注意应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不得依照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类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此外,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因所在城市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进行远程办公。若前述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3.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下订单量减少、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劳动力不饱和等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答:通常来说,调岗降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且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不得单方决定。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减轻用人单位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首要任务,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调岗降薪方案交由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但需注意的是,该意见应当公平合理,且仅注明适用于疫情期间。企业经前述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

   14.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1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对于缴纳社保存在困难的企业,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同时,国家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行业企业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养老保险。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企业批准员工提出的离职后,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无法前往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在离职日期到期后是否还需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无需再行支付工资。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约定的离职日期到期时劳动合同即正式解除,解除之后支付工资。建议企业可在员工结束隔离期后,与员工另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

  17.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18.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但劳动时间低于在企业正常工作时间,企业如何向其发放工资?

  答:如就该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考勤天数、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成果等综合考量(企业应注意留存相关记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无论双方是否有约定,工资数额均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1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答:对于“工资支付周期”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或解释,以至于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①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②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种理解方式都有过支持,但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中的案例四来看,第①种理解更具合理性,在该案例分析中明确表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于“工资支付周期”按照第①种方式理解为宜,举例而言,如某企业月工资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15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2022年3月10日起停工,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日应当为自停工停产当日起算一个月,即2022年3月10日至4月9日为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4月10日起属于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工资支付周期。

   上述案例四体现了人社部与最高院对此问题的看法,具有较高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20.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他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建议上海地区的企业可在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和上海市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0元之间与员工协商确定生活费的具体金额。

  21.企业复工复产后施行封闭管理,导致员工每天24小时均工作、生活在单位里,此时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或值班费?

答:企业复工复产后施行封闭管理的,员工每天24小时均工作、生活在单位,如果员工按照企业的安排开展(封闭)生产的,从事本职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处理支付加班费;如果是为了企业安全、消防等值班的,可以按照企业的值班制度处理或由企业与员工约定值班补贴。此外,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封闭生产期间额外生活补贴等,需要根据企业封闭生产期间的用工管理政策来判断。

   22.对于疫情管控期间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因疫情管控居家仅能提供少量劳动的(如一周未超过10小时),用人单位能否能中止、顺延或延长试用期?该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试用期内的员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或仅能提供少量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择一选择以下处理方式:(1)在法定试用期时间限度内,延长试用期;(2)中止试用期并顺延试用期,自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中止试用期后,建议企业在中止试用期内不再安排该员工工作;(3)对少量提供劳动的时间予以折算,对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予以顺延。

   工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不同阶段支付:(1)在中止试用期前或员工已通过居家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期间,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2)中止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鉴于疫情的特殊事由,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调整试用期工资;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参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即:①中止试用期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23.复工后,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发生改变?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协议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24.复工后,共享用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责任?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的,应由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约定相关补偿办法。

   25.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相关情形。而针对新冠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进行了特殊规定,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规定并不能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广泛适用。

   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无法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还是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在复工后,员工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较难认定为工伤。

    二、房屋租赁部分

    26.上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租金减免政策?

   答: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因此,如果房东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可以免租并且惠及最终承租人的,如果是非国有企业,建议与房东积极协商,争取部分租金减免。

   27.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减免房屋租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关注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发布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办理流程。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租金减免申请表;2.申请人与房产所属国有企业或转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小微企业)或签字(个体工商户)。

   存在转租情况的,相应申请由转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共同提出并提供书面申请、承诺书(落实至实际经营承租人的承诺书)、双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转租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建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减免房屋租金前,联系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咨询相关操作指引。

   29.企业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假如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企业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主张权利减少损失。以上海为例,参考上海市高院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假如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30.承租方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自4月起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解除租赁合同?

   答: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疫情客观情况及前述规定,若承租方确实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租金,建议出租方不要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可协商给予承租方一定的租金减免或延期支付租金,以维持租赁合同的稳定。

   另一方面,从承租人角度出发,虽然前述司法口径对于因疫情原因造成承租人租金拖欠所引发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保持谨慎态度,但承租人也不应无限期拖延支付租金,建议承租人积极主动与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告知明确的租金支付计划,同时也可根据账面资金留存情况,向出租人支付一部分租金,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矛盾纠纷。

   三、合同履行部分

   31.疫情如果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答:假如当地的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主张权利减少损失。以上海为例,参考上海市高院发布的《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解除合同通知;

   第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并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免责合同通知。

   另外,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2.企业如何申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服务?需要哪些材料?

   答: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不少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为企业提供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服务。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分会、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登陆网址:http://www.rzccpit.com(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申办步骤:注册个人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商事证明书-录入基本信息-出证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认证类型“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书”--上传佐证材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订单(注: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后上传)。

   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贸易合同复印件;

   相关政府、机构出具、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楚表述合同无法履行与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之间逻辑关系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33.若可以复工复产,但由于符合复工条件的人数有限,导致订单合同仍无法正常履行,是否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如何保存证据?

   答: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人数有限,造成订单客观上仍无法正常履行,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建议企业保留好复工人数因疫情原因受限以及因此造成订单无法正常履行的相关证据。

   34.复工后,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准备?

   答:复工后,企业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于因疫情管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参考不可抗力的举证思路。对于价格波动、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企业应举证证明涉案价格波动系来源于企业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二是证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为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企业;三是证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四是证明基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企业可重点关注对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的重大损失进行举证。

   35.复工复产后,企业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

   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36.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包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损失?

   答:承包企业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出现建设工程或装修工程停工的情况,进而导致工期延误。此时,承包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但若承包企业系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在防控措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再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企业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方、发包方提交相应签证单等,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积极与发包方协商顺延工期。同时,需注意保留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开工或工程进展缓慢的相关证据。

   37.未全面复工阶段,物流公司运送能力受限,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答:首先,需要对运送的货物内容进行区分讨论。如果是食品生鲜内容,则作为承运人可以在承运时即与托运人协商,暂缓向疫情严重、缺少运力的地区发货,另行约定送货时间。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承运人可以考虑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目前已经有很多商家因为收货地址在上海等疫情严重地区而设置货物不可购买,在此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运输合同的问题,也算是一个解决办法。

   若运送的货物并非食品生鲜等保质期短的物品,作为承运人依然应当尽可能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同时,建议承运人及时与托运人、收货人进行沟通,告知可能延迟交货的原因以及大概可能延迟的时间段,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处理,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

   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若合同有约定,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但是由于疫情,导致运送期间不合理的延长,承运人据此可以与托运人本着公平和风险共担原则,就风险承担问题协商处理。

   四、金融财税部分

   38.疫期复工,企业如何获取惠企政策、争取税收优惠?

   答:为了抗击疫情,助力企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用足用好政策,应享尽享优惠。

   (一)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要求一次性退还其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六税两费”减免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在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期限,在原规定延缓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在 2022年1月1 日后政策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九)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9.企业为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公益捐赠,应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第 9 号),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0.企业购入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41.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答:政策层面,《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等一系列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无还本续贷、调整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调整结息频率、减免罚息等方式,助力中小微企业解决还款困难问题,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但是,由于金融借款、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贷款企业能否延期还款、减免利息、免除罚息等仍需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如疫情对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建议贷款企业与金融机构积极沟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优惠政策,尽量与金融机构达成续贷、延长还款期限、减免罚息等协议。

   42.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延迟复工、营业场所关闭,营业中断,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答:视保险合同具体条款而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因部分企业无法复工,停业持续期间营业中断可能会导致销售额锐减。企业复工后也可能面临在营业场所发现员工或客户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再次关闭营业场所的风险。购买了附加承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的企业,如果财产险保单附加了传染病扩展条款,若因营业场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政府部门要求该营业场所关闭或隔离导致的承保范围内损失,可获得合同约定的赔偿。

   不同保险公司的传染病条款可能有不同的约定和措辞,对于一些大型的客户,保险公司亦会差异化定制条款以满足大型客户的特殊风险转移需求。比如有某些企业购买的保险条款将传染病爆发后营业场所按政府要求关闭列为承保范围的。此外该条款还会涉及传染病定义范围,赔偿期限约定,赔偿限额等,需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43.企业复工复产,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有哪些举措?

   答: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沪知局<2022>15号)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充分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优化不良率考核等扶持监管政策,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快办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审核手续,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质押增信贷款、无还本续贷,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带来的资金压力。对商业银行按照2022年第二季度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工作绩效予以专项奖补。

   五、其他

   44.企业复工复产如何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

答: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作为防控主体,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一、防疫风险。在对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信息登记过程中,若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感染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用工合规风险。企业应严格落实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明确告知用工政策;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降低用工合规风险;切实维护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三、合同履行风险。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商事纠纷,企业应与合同相对方积极沟通、友好协商,优先采取继续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予以处理,防止因疫情持续所导致损失扩大。

   45.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若未落实相应的防疫政策,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如未落实相应的防疫政策,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会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企业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②行政责任:

   首先,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未落实相应防疫政策(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等)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面临的行政责任为: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企业在防控不力、拒不采取政府要求的防疫措施的情况下,亦需面临该行政责任。

   ③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企业如拒不履行防控义务导致疫情传播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6.复工复产,食品生产企业“两证到期”怎么办?哪些违法违规行为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答: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许可证延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在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

   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以及过期或回收食品原料,在米面等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油、肉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供应产品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被依法从重处罚。

   47.复工后,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

   答:企业有权收集员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出于防控传染病的目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湖北)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企业在收集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除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报送外,不得泄露或披露。

   48.复工复产,企业如何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去哪里申请?

   答:以企业为单位申请,企业可自行下载并填写《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加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跨省运输。

   比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承诺书报送至市商务委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或其承运商,须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自行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能源企业按城镇燃气企业和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分类,分别滚动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发改委。

   经审核通过后,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纳入白名单信息库,白名单动态调整。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49.政府应急征用单位财产后是否需要返还和补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政府应急征用单位或个人财产后,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当被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则应当给予补偿。

   50.复工后,企业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答: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等为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申请专栏。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优化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缩减申请材料,加快上线电子签章功能,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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